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467-1号原告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法定代表人朱天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卫星。被告山西豪昌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王福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福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豪昌盛工贸有限公司、王福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西豪昌盛工贸有限公司、王福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该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所签订的产品代理合同中约定,确立甲方(原告)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西豪昌盛工贸有限公司、王福银对管辖权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慧新
代理
审判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牛怀宾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