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舟山警备区保障部。
法定代表人:施胜强。被执行人红箭华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正山。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舟山警备区保障部与红箭华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2013)甬北民初字第1141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红箭华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114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均
审 判 员 沈元丰
审 判 员 李文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