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执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世达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易和亮。被执行人艾红英。深圳市创世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易和亮、艾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盐法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易和亮所有的挂靠在深圳市XXX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FX**大型汽车。查封被执行人易和亮所有的挂靠在深圳市XXX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DG**挂号挂车。查封期限一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年审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茂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