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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盐法执字第167-2号

深圳市创世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易和亮、艾红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创世达物流有限公司,易和亮,艾红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执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世达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易和亮。被执行人艾红英。深圳市创世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易和亮、艾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盐法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易和亮所有的挂靠在深圳市XXX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FX**大型汽车。查封被执行人易和亮所有的挂靠在深圳市XXX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DG**挂号挂车。查封期限一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年审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茂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