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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39号

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广华、李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广华,李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39号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彩云,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广华,1963年4月24日出生。被告李树红,1964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广华、李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欠费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启洪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