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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法执字第149-1号

一拖(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强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丁康、张佳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一拖(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强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丁康,张佳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一拖(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强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康,男。被执行人张佳敏,男。一拖(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强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丁康、张佳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一拖(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红

审判员 :王洪海

审判员 :王遂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