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086号
原告:屈某(曾用名屈某某),男,生于1978年,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陈祯祥,四川省仪陇县立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77年,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斌
人民陪审员 邱书传
人民陪审员 屈银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明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