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荔县医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与大荔县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大荔县医院于201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的逾期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共计43万元,该案所涉租赁设备归大荔县医院所有,申请执行费164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请求,该案了结。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1年3月7日作出的(201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9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开运
审 判 员 郭卫平
代理
审判员 田淑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