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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028号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5-25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