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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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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