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22-1号申请执行人高宗明,男,生于1974年10月7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柞水县电力局,住所地:柞水县临河路南段8号,机构代码证号43643634-X。法定代理人王延军,局长。本院在执行高宗明与柞水县电力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柞水县电力局已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及诉讼费17148.12元,并交纳了执行费157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款项,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柞水县电力局应赔偿部分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恢林
审判员 金小清
审判员 兰国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霍国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