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662号
原告:饶海容,女,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7号,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110133502。
原告:周小海,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7号,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807224530。
被告:彭亚军,女,汉族,1957年6月16日出生,住仪陇县石佛乡田湾村七组34号,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5706164685。
被告:吕怀碧,女,汉族,1945年6月24日出生,住仪陇县马鞍镇险岩村一组,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2927450624048。
被告:吕琼芳,女,汉族,1948年4月6日出生,住仪陇县马鞍镇蓬莱村六组42号,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480406048X。
被告:吕俊兰,女,汉族,1953年5月28日出生,住仪陇县石佛乡强华村五组4号,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5305284686。
被告:吕冬梅,女,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75号,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611205160。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海容、周小海诉被告彭亚军、吕怀碧、吕琼芳、吕俊兰、吕冬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海容、周小海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海容、周小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海容、周小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饶海容、周小海负担。
审判员 李国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凯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