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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22号

原告郑文彬与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文彬,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22号原告郑文彬,男。委托代理人陈大可,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森,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琨,女。被告陈琨,女。

原告郑文彬与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文彬委托代理人陈大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琨(兼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文彬诉称,2010年1月5日,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陈琨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年息15%计算。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交付30万元,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亦支付了原告利息。该协议到期后,双方分别于2011年1月5日、2012年1月5日续签了借款协议。2012年1月5日续签的《借款协议》到期后(2013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陈琨未再续签借款协议,被告也没有按期清偿借款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45000元(2013年1月5日至2014年1月5日),被告陈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由于自2013年1月5日至今不到一年,故对原告主张的45000元利息持有异议。对借款本金表示限期清结。

被告陈琨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辩称。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5日,原告郑文彬与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陈琨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并按照年息15%计算利息,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收到原告的借款时向原告支付全年利息45000元,被告陈琨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此后,原告向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交付了300000元,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利息45000元。该协议到期后,双方分别于2011年1月5日、2012年1月5日续签了借款协议。2013年1月4日,借款协议到期后,原告与二被告没有续签借款协议,亦没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遂诉至本院主张权利。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三份、收据复印件一份、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郑文彬与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陈琨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悖法律,该协议成立且有效,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届时归还借款。

原告与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到期后(一年),双方再无续约,故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届时还款,现逾期未还,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告在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依然沿用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关于利息的约定,显然无法律依据,但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实际占用原告借款,故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占用借款期间的利息。被告陈琨作为借款协议的丙方(担保方)对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1、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郑文彬借款300000元、利息6393元(按年利率5.6%计算,自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5月21日)及至还清该借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2、被告陈琨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原告郑文彬其余诉讼请求。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725元由被告西安东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5960元,被告陈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付,二被告随上述钱款一并支付原告),原告郑文彬承担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玮

审判员  王钰

审判员  姚洁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耿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