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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39号

武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9号原告武某,女,汉族,山西省武乡人,农民。被告郭某,男,汉族,山西省武乡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田丽芳

人民陪审员  程效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