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9号原告武某,女,汉族,山西省武乡人,农民。被告郭某,男,汉族,山西省武乡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田丽芳
人民陪审员 程效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