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054号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不识字,黄陵县桥山镇肖川村人。
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黄陵县城区街道办西山路十七组105号村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城区街道办西山路十七组105号村人。系郭某某之夫。
被执行人:张某,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黄陵县城区街道办西山路十七组105号村人。系郭某某之子。本院在执行(2011)黄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贺某某与郭某某、张某某、张某健康权一案中,申请人贺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申请执行赔偿款6203元。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张某某、张某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054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620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0元、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5月20日被执行人郭某某履行赔偿款6203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70元、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贺某某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永明
审判员 寇晓荣
审判员 张会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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