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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1741号

何飞与戴维玲、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飞,戴维玲,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741号

原告:何飞,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蒙城县人。

被告:戴维玲,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蒙城县人。

被告: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东城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6337-0。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远礼,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飞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冬生

审 判 员  何志刚

代理

审判员  周燕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