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741号
原告:何飞,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蒙城县人。
被告:戴维玲,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蒙城县人。
被告: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东城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6337-0。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远礼,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飞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冬生
审 判 员 何志刚
代理
审判员 周燕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