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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207号

曹德发与罗志良、吕爱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德发,罗志良,吕爱琴,罗阿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207号原告曹德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雄。被告罗志良。被告吕爱琴。被告罗阿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德发诉被告罗志良、吕爱琴、罗阿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德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5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平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海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