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207号原告曹德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雄。被告罗志良。被告吕爱琴。被告罗阿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德发诉被告罗志良、吕爱琴、罗阿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德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5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平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海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