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118-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尚凯。
被执行人:练正平,男。
被执行人:周德均,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3076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练正平在中国银行宜宾南溪支行账号:1252….7257中的存款4770元。此款划至四川省财政非税分成共享专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陈 兵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