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刘宗平,男,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张克洪,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刘宗平与被执行人张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鸠民二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文
审判员 范云茂
审判员 周光保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