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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1689号

马国凤与侯开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国凤,侯开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马国凤。被告侯开洋。

原告马国凤与被告侯开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储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单秋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