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马国凤。被告侯开洋。
原告马国凤与被告侯开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储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单秋香 来源:
马国凤与侯开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马国凤。被告侯开洋。
原告马国凤与被告侯开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储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单秋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