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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376号

安学霞与芜湖中海新森电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学霞,芜湖中海新森电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安学霞,女,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中海新森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安学霞与被执行人芜湖中海新森电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鸠劳人仲裁字第17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文

审判员  范云茂

审判员  周光保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 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