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马民初字第20号

康某与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康某,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民初字第20号

原告:康某。

委托代理人:董安娜,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家娓

审 判 员  陈顺丈

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孙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