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郭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0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代理
审判员 张艳萍
代理
审判员 王西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牛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