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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043号

金某某与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郭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0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代理

审判员  张艳萍

代理

审判员  王西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牛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