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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商初字第142号

李兵、张贵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李兵,张贵英,薛伟,刘国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鱼商初字第14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80590—9

负责人:孔祥前,职务:行长。被告李兵,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张贵英,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薛伟,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刘国胜,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被告李兵待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薛伟、刘国胜工资及李兵、张贵英的银行存款共29000元,并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薛伟、刘国胜工资及李兵、张贵英的银行存款共29000元。

二、查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所有的鲁H×××××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光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伟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