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322号
原告:舒城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匡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延兵,安徽李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宗保,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合肥金伟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宗保、合肥合肥金伟制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解文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