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舒民二初字第00322号

舒城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宗保、合肥金伟制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舒城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宗保,合肥金伟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322号

原告:舒城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匡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延兵,安徽李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宗保,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合肥金伟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宗保、合肥合肥金伟制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解文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