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89号原告帅业权,系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邦俊,男,汉族,无业。被告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三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庆祥,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帅业权诉被告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郑保民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梅慧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