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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催字第22号

南京天爱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南京天爱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催字第22号申请人南京天爱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东大影壁1幢107室。法定代表人尹涛,南京天爱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祥,男。申请人南京天爱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行转账支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天爱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40323101641149壹张银行转账支票(出票日期2013年3月4日,付款人南京顶佳杰印广告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天爱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6410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慎

审 判 员  石 萍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见习

书记员  赵五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