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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63号

邵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5-25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邵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邵某,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蒋某,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求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三提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冀国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