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597号
原告:赵某,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童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汪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