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124号原告苏州众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北尹丰路283号。法定代表人孙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董兵,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民营三区。法定代表人夏天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众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苏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众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众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76元,由原告苏州众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美珍
代理
审判员 钱建平
人民陪审员 叶 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