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471号
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启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4号楼2-20H室。
法定代表人:邓永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文镭,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容,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博会印刷厂,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大发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胡明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启明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博会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启明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启明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启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王旭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陈奕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