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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62号

魏德林等与万道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德林,魏×&times,冯国忠,张生菊,万道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魏德林等申请执行万道宪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魏德林,男,1971年10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魏××,女。申请执行人冯国忠,男,1952年3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张生菊,女,1952年5月9日生。被执行人万道宪,男,1973年12月2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万道宪应赔偿申请执行人45791.0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及执行费587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在青海省西宁市××区,该案已委托青海省西宁市××区人民法院执行,青海省西宁市××区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6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