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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殷执字第21-2号

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殷执字第21-2号申请人宋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申请人吕某,女,1974年11月24日生,住安钢。本院(2008)殷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素霞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