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殷执字第21-2号申请人宋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申请人吕某,女,1974年11月24日生,住安钢。本院(2008)殷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素霞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