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敬新,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林思起,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再审申请人黄敬新因与被申请人林思起购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再审���请人诉称原审法官枉法裁判,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申请人又诉请按原购车协议履行,事实已无可能,故不予采纳。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黄敬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黄敬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 艾 东
审判员 赵 静
审判员 丁 庆 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萍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