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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080号

陈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080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吴云,金安区城北法律服务所。

被告:姚某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2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7日婚生长女姚某乙,2005年3月14日婚生次女姚某甲。我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执,2012年1月我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们并未共同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各抚育婚生一女。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结婚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间的合法婚姻关系;3、金安法院判决书,证明原告起诉离婚基本情况;4、计生办育龄妇女卡片,证明子女出生情况。庭审质证中,因被告未到庭,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予质证。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确认下述事实: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7日婚生长女姚某乙,2005年3月14日婚生次女姚某甲。婚后原、被告因故产生矛盾,并自2009年9月原告在外打工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此间,婚生二女均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2012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案经本院(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于当年2月6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各抚育婚生一女。

本院认为,本院判决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后,原、被告并未同居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和好无望,原告要求离婚并抚育婚生一女应予准许,双方互有探视权并互不支付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姚某乙随被告姚某某生活,婚生次女姚某甲随原告陈某生活,双方互有探视权,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陶宝华

审 判 员  王颖颖

人民陪审员  宣兴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慧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