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生于1975年6月26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雷定坤,男,生于1984年9月11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军与雷定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定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军欠款33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雷定坤于2013年5月20日自动履行欠款33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雷定坤已交清应承担的款项。申请执行人王军领取了案件款3300元,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柞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复华
人民陪审员 胡增明
人民陪审员 周清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