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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0598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陈某某,林某某,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59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负责人孟某,行长。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成某某。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林某某、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的(2011)开民二初字第3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某某、林某某、成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林某某、成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文 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