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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缺席)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2013年5月20日缺席审理后,原告刘某某于当日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