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161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传会,李新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冯传会。被执行人李新才。冯传会申请执行李新才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传会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6681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新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传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新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1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新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传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徐誉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