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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164号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高庆、张俊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高庆,张俊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董事长。被告高庆,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俊营,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庆、张俊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奕

审判员 刘宏民

审判员 李艳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虎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