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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03号

改岁虎诉被告杨喜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汶岁虎,杨喜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03号原告汶岁虎,男,汉族,农民。被告杨喜祥,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改岁虎诉被告杨喜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汶岁虎于2013年5月20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汶岁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汶岁虎撤回对被告杨喜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汶岁虎承担。

审判员  梁国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