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田勤纲。被执行人郭洪山。田勤纲申请执行郭洪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勤纲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82353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洪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勤纲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郭洪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3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洪山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勤纲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徐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