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确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确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禹琳,该行行长。被告张国强,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海堂,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付堂,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确山县支行诉被告张国强、张海堂、张付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国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秀芝
审判员 袁文举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桂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