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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确民初字第0005-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确山县支行与被告张国强、张海堂、张付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确山县支行,张国强,张海堂,张付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确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确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禹琳,该行行长。被告张国强,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海堂,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付堂,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确山县支行诉被告张国强、张海堂、张付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国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秀芝

审判员  袁文举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桂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