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丛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邯郸人民支行。法定代表人盛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冰洁。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借款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10,108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10,108元。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讲明情况后,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本院(2011)丛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张邯生
审 判 员 郭玉香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孟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