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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执字第474号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40)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邯郸人民支行,马冰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丛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邯郸人民支行。法定代表人盛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冰洁。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借款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10,108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10,108元。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讲明情况后,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本院(2011)丛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张邯生

审 判 员 郭玉香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孟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