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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863号

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诉陕西华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建勋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陕西华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建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863号原告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君寿,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广义,男,1952年2月19日生,汉族,咸阳市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华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富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陕西西安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齐少恒,男,1980年4月9日生,汉族,陕西周至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建勋,男,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陕西周至人。

原告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建勋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养荣

代理

审判员  刘康军

代理

审判员  鱼 跃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