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文福连。被告青州市东夏镇文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志国,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福连诉被告青州市东夏镇文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秦 保 玉
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