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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民初字第580号

王某1与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1,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初字第580号原告王某1,男,199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曹某,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铁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