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初字第580号原告王某1,男,199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曹某,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铁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