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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34号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南泉支行大信分理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南泉支行大信分理处,宋尚礼,宫垂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南泉支行大信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信华街276号乙。组织机构代码号:16394568-2。被执行人宋尚礼。被执行人宫垂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南泉支行大信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宋尚礼、宫垂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即商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