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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170号

李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穆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180号李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李某某与穆某某离婚,夫妻共同债务6000元,李某某和穆某某各半负担,李某某给付穆某某3000元后由穆某某负责归还。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5月19日将案件款30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穆某某。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红芳

审 判 员  杨 琼

代理

审判员  时宏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