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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48号

位伟与胡标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位伟,胡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位伟(又名魏伟),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修中峰,男,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910107534。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标,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桂玲,女,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1351848。

上诉人位伟因与被上诉人胡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位伟及其委托代理人修中峰,被上诉人胡标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桂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30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员  张 燕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代理

审判员  邢 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艳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