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位伟(又名魏伟),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修中峰,男,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910107534。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标,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桂玲,女,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1351848。
上诉人位伟因与被上诉人胡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位伟及其委托代理人修中峰,被上诉人胡标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桂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30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员 张 燕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代理
审判员 邢 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艳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