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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1046号

XX与吴作鹏、杨丽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XX,吴作鹏,杨丽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046号

申请执行人:XX。

被执行人:吴作鹏。

被执行人:杨丽容。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吴作鹏、杨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作鹏、杨丽容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金额28752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吴作鹏、杨丽容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查明其在银行无存款。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权属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吴作鹏、杨丽容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7520元。申请执行人XX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作鹏、杨丽容目前查无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0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欧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