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娟。委托代理人王进祥。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州区骑岸镇锋锐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凌葛锋。委托代理人镇雪峰。
上诉人张爱娟、通州区骑岸镇锋锐服装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均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爱娟及通州区骑岸镇锋锐服装厂均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爱娟及通州区骑岸镇锋锐服装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爱娟及通州区骑岸镇锋锐服装厂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爱娟及通州区骑岸镇锋锐服装厂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泊霖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勋
代理
审判员 韩兴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慧娴 来源:百度搜索“”